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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发展需要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资阳市总工会 时间:2024/9/14 15:34:15  录入:资阳市总工会   阅读:5469

  01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政策法规文件主要有哪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总工办发〔2024〕8号)

  02 什么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03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哪些情况实施监督?

  (1)平等就业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3)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4)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的规定执行情况;

  (5)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措施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的处理情况;

  (7)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等的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8)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和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9)职工职业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等规定执行情况;

  (10)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11)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04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有什么要求?

  会员五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成立时,应当同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等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群众中推选产生,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本单位工会会员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设主任一名,主任一般由本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成员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任期和本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会员不足50人的基层工会,可以不设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推选至少两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05 2024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行动是什么?

  根据四川省总工会《2024年“一函两书”工作安排》要求,6月底前,实现县级以上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全覆盖。以非公企业、小三级工会和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结合其建会,按工作计划提出的月度目标逐月推进组织建设,10月底建会用人单位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制率达到 50%。11月底前,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全部培训、建会用人单位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40%,11月底前普遍建立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人社等单位的协作机制。结合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在高新产业园区、临空经济区内推行“一函两书”。

  06 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有接到投诉后开展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两种情形。

  (1)接到投诉后开展监督。这类监督主要是指根据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等情况反映,对特定案件或特定用人单位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接到投诉后,应做好信息登记、情况核实等工作,视情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反映的具体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跟踪督查。

  (2)主动开展监督。这类监督主要是指不针对特定用人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或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针对多家用人单位,就某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应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不同对象采取普遍检查或重点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根据发现问题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07 工会如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调查?

  当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受理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以依法进行调查。调查一般依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调查人员。工会应当确定至少2人(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调查组。属于重大监督事项等情形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2)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调查组应当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意见,询问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工资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证、考勤表、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等。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约谈相关人员、查阅台账、与职工进行个别交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用人单位确认。调查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用人单位拒绝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沟通或者拒绝出示有关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08 “一函两书”是指什么?

  “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就本区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也可以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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